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723号
原告:西宁城北永聚宝建材经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城北永聚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永聚宝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23000元,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永聚宝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西宁城北爱民西宁城北永聚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郑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