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1017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6元,减半收取计275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陈纪平
审 判 员 万 宁
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
书 记 员 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