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1017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6元,减半收取计275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陈纪平 审 判 员  万 宁 人民陪审员  虞金良
书 记 员  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