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

941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941号
上诉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刘冠杰、王善明、娄丛福民间借贷、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经查,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电话不通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58元,减半收取45679元,由上诉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