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

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民初1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5,397,068.34元或等值的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5,397,068.34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