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810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岁求娃,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焦荡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63小区69栋1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尕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地区额敏县。
被告:***,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董岁求娃、***、***、***、***、***、***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开发***劳务有限公司、尕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董岁求娃、***、***、***、***、***、***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岁求娃、***、***、***、***、***、***撤诉。
审 判 长 孙 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