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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岁求娃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810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岁求娃,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焦荡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63小区69栋1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尕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地区额敏县。 被告:***,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董岁求娃、***、***、***、***、***、***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开发***劳务有限公司、尕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董岁求娃、***、***、***、***、***、***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岁求娃、***、***、***、***、***、***撤诉。 审 判 长  孙 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