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初118号之二
本院2021年4月30日对原告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七行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七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785.34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8,785.34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曦
人民陪审员 ***
法官 助理 柳 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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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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