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1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集合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路5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锴,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泓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龚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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