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397号
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合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源浩,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刘中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璐,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南京汇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连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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