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2民初5886号
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顺平,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东乡老东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6428元,超出部分6403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