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华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092号
原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原告: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泰东乡老东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86984641。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华纳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开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纳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