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3执36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生,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云,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约定利息、逾期利息1115694.7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8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三、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七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国庆××村××区××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新城市花园银杏苑3幢804室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虹桥工业七圩港北侧的(含附属物)。另外,本院已将七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七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不解除对七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