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来喜、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9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86984641,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726639639G,住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和***、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