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凯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民终663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凯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该通知已于2017年3月1日由***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签收,但***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亚 审 判 员  吴军良 代理审判员  张 熠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