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廷茂,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任晓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