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6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住所地**县建设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90579130465。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435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694号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