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新庄镇邵套楼。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北公司)与被申请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苏03执保127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苏北公司交纳至萧县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20000元。苏北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苏03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至萧县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2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