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付10号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2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强制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将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街××段西侧“东柳巷综合楼”37套房屋交付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为上述37套房屋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及承担诉讼费57020元,同时强制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办理37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产生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屋交易费、房产登记费、房屋鉴定费、住房维修基金。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本院强制将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街××段西侧“东柳巷综合楼”37套房屋交付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向网签备案相关管理部门送达了办理网签备案的通知书。因网签备案登记尚未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办理37套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税费。关于两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标的为诉讼费57020元、为37套房屋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及办理上述37套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产生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屋交易费、房产登记费、房屋鉴定费、住房维修基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03执1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