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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682号
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地铁小区公园办公楼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苗振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忠学。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沈云龙,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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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林
审判员 徐德海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