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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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682号
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地铁小区公园办公楼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苗振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忠学。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沈云龙,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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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嫩江市嫩铁物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林
审判员  徐德海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