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607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居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29315250B。
法定代表人:李忠学,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亦无其他方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亦无其他方法通知被告**应诉,应当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人民陪审员  侯义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