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07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忠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滕秀峰,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秀峰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70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秀峰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709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