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41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培林,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29315250B。
原告***与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红玲
人民陪审员 姚春丽
人民陪审员 宋 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芳芳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