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民初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世家二期B区6号楼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1.55元,减半收取3,275.78元,由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