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民初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城世家二期B区6号楼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1.55元,减半收取3,275.78元,由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