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86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29315250B,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721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裁定限制支付被告***的执行款511071元。2023年3月9日,被告***提出申请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22)鲁17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鲁17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执行款511071元的限制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