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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徐州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民终9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东平分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