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91民初2057号
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382470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9338882B。
法定代表人:沈笑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大厦项目电梯井道增加钢梁供应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绿地紫峰大厦电梯井道增加钢梁供应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暂定总价为3515273元,最终价格以审定结算总价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1612593.6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612593.6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0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20日前返还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12593.60元;
二、如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以612593.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返还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12593.60元,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346元,减半收取12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173元,由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