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347号
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6楼6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L9A91U。
法定代表人:林存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川,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93388828。
法定代表人:耿建忠。
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347号
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6楼6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L9A91U。
法定代表人:林存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川,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93388828。
法定代表人:耿建忠。
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山东维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