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862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01-1502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男,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1幢1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