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862号
申请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01-1502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男,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1幢1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