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终3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集镇。
法定代表人:吴才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集镇。
法定代表人:袁民,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