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15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吴才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1.***应给付***劳务价款379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后白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3943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后***及后白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做出(2018)苏1183执15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后白公司的银行存款,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后白公司已不欠***工程款,故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苏1183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冻结裁定。
本院认为,因后白公司不再欠付***工程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3执15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后白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朱 冰
审判员  赵海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