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与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830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30014346328Q,住所地盱眙县天泉南路。

负责人:杨金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0090562W(1/1),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华阳北路电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盱)应急罚[2019]危化-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愈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罚款人民币12000元,加处罚款12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报告、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及批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通知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听证,到庭参加听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因资金问题没有主动缴纳。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相关资料,经调查确认其2018年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盱)应急罚[2019]危化-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5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进行催告。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盱)应急罚[2019]危化-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主张权利,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的(盱)应急罚[2019]危化-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人民币12000元,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24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月梅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