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65号71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电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3997.07元及违约金(违约***欠货款483997.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0元,保全费4335元,合计15765元,由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362.0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04元,合计507766.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2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
二、2022年9月15日、12月1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5803.85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325.07元,上述款项缴纳执行费7404元后,余款73724.9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另**“点对点”系统中反馈的***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3208×××04账户中存款已在“总对总”系统中扣划完毕。反馈的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行17012×××00002157+99×××99账户中存款已在“总对总”系统中扣划完毕。反馈的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0×××18账户系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无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
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H×××**的奇瑞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26日),该车辆现下落不明且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4、未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相关信息。
三、执行中,本院分别委托句容市人民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登记。因公司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其注册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申请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江苏二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本院向该公司送达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该公司异议称无债权,故本院无法执行;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六、执行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73724.92元及执行费7404元。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标的419233.15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有上述未执行到位部分的50%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回执、邮寄凭证、限制消费令、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