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245号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65号71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电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362.0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04元,合计507766.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76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7158.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52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