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245号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65号71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电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362.0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04元,合计507766.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76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7158.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52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