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28靖江市三江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728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三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5560138B。
法定代表人:严俊。
被告: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木金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6390。
法定代表人:沈彬。
原告靖江市三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三江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三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32元,减半收取1261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冯雅颂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宝琴
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