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639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彬。
被执行人: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4033622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