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959号





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兴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可亲,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申请人之申请出具(2021)沪0117民初9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68,9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据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靖江农商银行滨江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662。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因双方庭外核对结算,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故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靖江农商银行滨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66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蕾






书 记 员


顾家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