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959号之二
原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兴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可亲,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82元、减半收取33,4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441元,由原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