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3767号
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15935X,住所地兴化市垛田街道芦洲村。
法定代表人:杨大同,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6390,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木金寺南首。
法定代表人:沈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