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3767号之一
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街道芦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7615935X。
法定代表人:杨大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胜州、韩春晖,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木金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6390。
法定代表人:沈彬。
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21)苏1281民初3767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鑫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戴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殷 洁
书 记 员 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