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异12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639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袁江**,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袁杰,男,200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汤金生,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汤金国,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袁建国,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滨江新区。(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江苏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江建设公司)申请执行袁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越江建设公司申请追加***、袁江**、袁杰、汤金生、汤金国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4日,本院对越江建设公司诉袁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1282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一、袁建国在2016年4月17日前归还越江建设公司借款150万元。二、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袁建国负担。
因被执行人袁建国于2018年5月2日死亡,根据越江建设公司的申请,其继承人***、袁江**、袁杰、汤金生、汤金国均未放弃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袁建国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袁江**、袁杰、汤金生、汤金国为本案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袁建国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查明,因袁桂英、***、袁江**为袁建国的继承人,且均向本院表示继承遗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苏1282执恢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袁江**、袁桂英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后袁杰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袁建国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袁杰系袁建国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判决现已生效。
又查明,袁桂英于2020年6月13日死亡,汤金国、汤金生为其合法继承人。本案继承开始后,袁桂英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但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袁桂英、***、袁江**、袁杰作为袁建国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汤金国、汤金生转继承袁桂英遗产份额,五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表示放弃继承,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追加***、袁江**、袁杰、汤金国、汤金生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江**、袁杰在继承的袁建国遗产范围内对(2016)苏1282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袁建国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汤金国、汤金生在继承的袁桂英应当继承的袁建国遗产范围内对(2016)苏1282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袁建国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赵浩平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