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149号
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4915部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说明,合同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故被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尚未生效,其中所约定的管辖方式自然无效。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尚不明确,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宜。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俊
审判员 郑彦鹏
审判员 郑 慧
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