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彬晖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1956号
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静,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彬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彬晖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朝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