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农产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6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静,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北河西村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心梅,经理。
原审被告:安丘中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电商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经理。
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丘中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鞠 涵
书 记 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