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7日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2)苏0621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联公司上诉称: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有南通聚能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计的考勤表,还有南通聚能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南通富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款项,故其与**之间并非单纯的劳动关系,本案不应直接适用劳动合同纠纷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1.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且到期后至2022年3月8日,中联公司从未明确表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亦继续工作,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为证;2.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海安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昆明,担任预算员职务,但在**取得一级建造师证后,被调至海安市海安星澜担任项目经理,有相关文件以及考勤表等为证。3.**从未与南通聚能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南通富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之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综上,中联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中联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工资,系劳动合同纠纷范畴。案涉《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工作地点为昆明,不限于昆明。结合**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考勤表等材料,可以证明自2020年8月起,**被任命为海安星澜都会花园一期项目部项目经理,故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安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中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荣花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