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3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黎合江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联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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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蔡荣花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焱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