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206号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乡北寺地。
法定代表人:梁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董事长。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468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