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富农产品有限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4执恢1236号 ?? 申请执行人:***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北河西村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新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1)鲁0784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2)鲁0784执2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3)鲁0784执恢374号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586044.4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3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全部履行(2021)鲁0784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10月27日、11月25日、2024年2月2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过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发出查询,**: 1、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公司)数据不合法账户等原因未能冻结。 2、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F8××**号奥迪牌、苏F087**号金杯牌、苏F0××**号长安牌、苏FE××**号晶马牌、苏FV××**号江铃牌、苏FT17**号金杯牌、苏FQ××**号别克牌、苏F6××**号别克牌、苏F1××**号大通牌、苏F7××**号东风牌、苏F0FE**号金杯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本案均为轮候查封,且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潍坊寿光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权益信息。 二、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本院委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查询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路××道××广场××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6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2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3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3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4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3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5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8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6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4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7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4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8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2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09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7号、天津市河西区××路××道××广场××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6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11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3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12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13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9号、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怒江道交口西北侧美年广场2-2014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津(2020)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4号。 上述不动产中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路××道××广场××不动产一处、2-2001不动产一处、2-2011不动产一处、2-2012不动产一处、2-2013不动产一处、2-2014不动产一处,本案均为轮候查封,其余不动产本案均为首查封。以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未处置。对于本案首查封的不动产,因在银行存在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未予以处置。 三、本院委托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查询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通市海门区××镇××路××号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未处置。 四、本院委托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五、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因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拘留人住所地公安局发出协查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 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调查、惩戒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妨害执行惩戒措施执行情况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以及可以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案债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惩戒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其他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执行完毕。故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3)鲁0784执恢1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