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桂0381行初13号
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翁路云谷电商产业园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市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三人***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二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联公司在撤诉申请中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