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给付工伤保险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桂0381行初13号 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翁路云谷电商产业园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华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市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三人***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中,二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联公司在撤诉申请中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鸿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