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503民初2563号 原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1月15日前的租金1346884.69元和配件丢失赔偿619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4676.5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1月15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险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按0.014元/米/日的标准出租架管若干、按0.01元/套/日的标准出租扣件若干、按0.023元/根/日的标准出租丝杠若干、按0.023元/米/日的标准出租轮扣若干、按0.014元/个/日的标准出租钢管接头若干。合同约定了被告租用原告的租赁器材,双方对案涉租赁器材的品名、价值、规格、租金、付款时间、维修费用、合同履行地、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至今产生的租赁费分文未付。截止2025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346884.69元、配件丢失赔偿款6198元,租用未退还租赁物资架管33688米、扣件21173套、丝杠1050根、轮扣31130.3米、10厘米钢管接头1926个、20厘米套管2458个、30厘米套管151个。综上所述,此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也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场地图片一张;2、提货单一套71张、退货单一套44张、2021年11月至2025年1月原被告结算单一套34张、丢失赔偿清单一份;3、违约金计算表一份;4、原告交纳诉讼保函费1467.76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发票。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物品,被告指定的验收人员为***、***,合同对租赁物名称、规格、单位、每日租金价格、租赁材料原值、租赁材料丢失赔偿、租赁费结算时间及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费用,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截至2025年1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共计1346884.69元、配件丢失赔偿款6198元、产生的合同滞纳金114676.54元。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保全保函费1467.76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租赁费。因被告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了提货单、退货单及被告方指定人签字的租赁费明细,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的2025年1月15日前的租赁费1346884.69元、配件丢失赔偿款6198元、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滞纳金114676.54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原告主张的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1346884.69元、配件丢失赔偿款6198元、违约金114676.54元共计1467759.23元,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被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配件丢失赔偿款、违约金1467759.23元; 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0元,减半收取计9005元,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