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0131539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9464743Q,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
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8676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8676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霞美